利用人工智能实施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专家建议
构建“行政前置刑法兜底”分层治理模式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事法治体系带来全方位挑战。”
“深度伪造等各类智能应用催生新型AI(人工智能)犯罪,算法黑箱、系统自主演化制造‘责任鸿沟’,传统刑法以人类意志、行为、因果关系为核心的归责体系遭遇巨大冲击。”
2026年6月17日至18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暨“人工智能发展对刑事法的挑战”国际研讨会,与会刑法学者围绕上述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对传统刑事法律体系带来的最核心、最突出挑战,在于人工智能体对既有犯罪评价体系的异化冲击。对此,刑法体系需从监管规制与理论革新两个层面作出适配性应对。但就目前而言,尚无需大幅修订刑法或改变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
引发新型刑事风险
近年来,利用人工智能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仅今年以来,司法机关即披露多起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利用人工智能拟声技术实施诈骗——不法人员针对独居老人,冒充其亲属,由线下人员配合上门取款。
2025年4月下旬,湖北省黄石市居民吴某涛配合诈骗分子,到独居老人家中拨通诈骗分子的语音电话,再由对方利用人工智能拟声技术模拟被害人孙子的声音,骗取3名老人现金共计6万元。吴某涛从中获利1700元。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涛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6年4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AI“换脸”盗刷银行卡刑事案件。
2025年2月,湖南某大学学生购得一项可将静态人脸照片转化为通过支付软件人脸识别验证的人工智能动态视频的技术,随后用于盗刷他人银行卡,3名被害人账户共被盗刷5万余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大学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刑法研究学者们看来,正是人工智能技术大规模介入生产生活,才催生了这些新型刑事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利用人工智能体实施的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与淫秽物品犯罪两大高发领域,逐渐形成智能化、产业化、规模化的新型网络犯罪形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在研讨会上表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引发了新型刑事风险,从智能合约漏洞到伪造技术滥用,“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传统刑法中建立在自然人与法人基础上的归责体系面临严峻挑战”。
冲击犯罪评价体系
在刑法学者们看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深度应用,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乃至人们的行为模式都在发生改变,传统刑事法律体系面临多方面挑战。
陈伟认为,其中最核心、最突出挑战,在于人工智能体对传统犯罪评价体系的异化冲击。人工智能具备算法黑箱、自主生成、结果不完全可预判等技术特征,当其深度介入犯罪流程,甚至替代行为人完成部分具体行为决策、支配部分犯罪事实时,传统刑法的归责逻辑和犯罪构成评价标准便面临适用困境。
“在人工智能介入犯罪的场景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实行行为边界、因果关系认定、罪质与罪量的精准评价均出现模糊化难题,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归责范式难以完全适配智能犯罪的新型样态,这已成为当下及今后刑法理论与司法适用的难点。”陈伟说。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在当前刑法框架下,如何确定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等相关方的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院院长、数字法治与数据安全研究院院长陈京春认为,在当前刑法立法和理论框架内,研发者、部署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若未履行应尽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危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虽然手段新颖,如“数据投毒”(指恶意向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注入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导致模型性能下降或输出被操控的攻击行为)、“算法劫持”(指攻击者通过伪造数据、注入恶意链接、利用算法漏洞等手段,干扰搜索引擎或推荐系统的排序逻辑)等,但仍然可以适用现有刑法理论定罪追责。
“但是考虑到包容审慎原则,入罪认定应坚持谦抑原则和责任主义,防止刑法对技术风险的过度反应,严格限制扩张解释,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陈京春说。
陈伟同样认为,现有刑法框架完全能够适配此类案件,划分各方责任的核心标准在于不同主体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首先是开发者,掌控模型底层算法与训练数据集,属于风险源头,原因力最强。若主动‘数据投毒’或研发恶意人工智能,可参照培育型教唆逻辑认定罪责;若未尽算法备案、数据审核、安全防护义务,放任风险扩散并造成严重后果,可追究刑事责任。”陈伟说,其次是平台和所有者,具备日常风控权限,若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一般认定过失层面的相关责任,量刑相较于开发者相对更轻。
“最后是使用者,分为完全支配、不完全支配两类场景:仅输入固定指令、人工智能被动生成内容时,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若放开人工智能实现自主人机交互,在一定情境中,人工智能衍生超出指令的危害结果,此时以使用者输入指令为判断依据,仅对其主观可预见范围内的危害归责,超出部分量刑从宽。”陈伟说。
陈伟认为,从刑法规范和当前技术发展现状来看,在可预见的短期内,人工智能体不能简单归为传统意义上的工具延伸,但也尚未达到独立法律责任主体的标准。它属于人类创造但具备相对自主运行空间的特殊智能载体,根源上仍归属于人类技术产物,责任最终仍由自然人、单位承担。
在王志祥看来,人工智能无法形成自由意志,它作为人类知识结晶的工具而存在,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刑法体系无需大修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行刑事法律应作出怎样的调适?
陈伟认为,人工智能不会从根本上冲击、颠覆现行刑事责任制度的整体架构。它所带来的是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适用层面的难题——传统判断只区分因果有无,无法量化各方作用力强弱,面对人机多重因素交织的案件容易产生归责真空。但这只是体系内部理论适配问题,并非制度根基存在缺陷,只需调整、细化因果关系下的原因力认定规则,无需重构整套刑事责任体系。
陈伟进一步建议,刑法体系需从两个层面作出应对:一是完善前置化风险治理与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模型运营、技术黑灰产的合规管控,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规制、事后追责的全流程治理;二是推动刑法基础理论与教义规则的适应性革新,即便人工智能尚不具备独立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也必须正视其对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归责认定的异化影响,结合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与犯罪特征,更新传统归责逻辑与裁判标准,实现刑法理论与智能时代犯罪形态的精准适配。
陈京春则强调,随着人工智能及智能体的迭代升级,密切观察其应用进化状态和对刑法规制的挑战十分必要。但目前尚无必要大幅修订刑法或改变刑法理论基本立场。未来是否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有待观察人工智能体的实际进化带来的现实挑战。
“刑法作为二次调整法,应保持审慎。”陈京春指出,当前人工智能及智能体的安全治理,更多应依赖技术治理和伦理治理,这更符合敏捷治理要求,也有利于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因此刑法回应应保持克制。
“人工智能对刑法体系的冲击更多在理论层面而非规范层面,我们应整体秉持适应性刑法观,优先依托司法解释细化规则,辅以配套行政监管衔接。”陈伟建议,最主要的着力点或许是构建“行政前置、刑法兜底”的分层治理模式,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设为强制性前置合规义务,仅对严重违规、造成重大法益侵害的行为启动刑事追责,以平衡技术发展与安全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陈磊 漫画:高岳)
第一次见这种主卧卫生间
他说,淄博可能会因为烧烤等因素吸引一些外来游客,但他们并非淄博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购房群体,淄博本地的经济和人口状况才是影响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关键因素。


